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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护生态,“捕鱼人”变“补鱼人”
来源:李文凡 吴俊杰 阅读量:10000 2024-09-29 17:07:27

“谢谢检察官,这次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9月26日,石台县检察院在七都镇清溪河黄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非法捕捞行为人杨某某现场说道。

今年8月,杨某某等4人因擅自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他们的行为直接导致禁渔河流范围内鱼类数量的减少,对鱼类等水生物的生存及繁衍造成威胁,影响了渔业资源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专业机构评估,4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价值共计1万元。

为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石台县检察院与非法捕捞行为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据悉,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3万余尾鱼苗。此举不仅有助于修复鱼群数量,还能净化水质,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石台县禁渔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作业,包含垂钓。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民众,一定要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李文凡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