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张某因工作琐事对同事姜某产生不满,为泄私愤,张某编造“作风不正”等不实言论诋毁、侮辱姜某,并自2022年11月起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散布相关信息引发网友关注,给姜某的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2023年5月,姜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依法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权利益。人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散布,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姜某的名誉权,给姜某造成心理创伤,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专家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编造、传播、散布网络谣言,恶意诋毁他人,将受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在此呼吁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空间。(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