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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保委提醒: 警惕养老预消费陷阱 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4-10-11 14:42:26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10月1日,《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强化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再添制度保障。10月10日,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近年消费者投诉和咨询中的热点问题,为广大老年消费者和家人梳理了相关政策规定和消费知识,提醒大家警惕养老预消费陷阱,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据介绍,所谓养老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通常包括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收性质的会员费(包括会员卡、贵宾卡等);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包括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押金(包括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务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等。

省消保委提醒,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应当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为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存管专用账户等。同时属地民政部门也会把机构名单及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在养老机构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同样需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记者注意到,其中所谓预收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然而,根据规定,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均不允许收取会员费。此外,收取会员费还应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机构的土地必须是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床位规模需在300张以上的;必须是已建成且具备收住老年人的。

实行会员制,还应满足六个要求,需实行实名管理,且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诱导老年人交纳会员费;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会员制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床位总数;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固定资产净额;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本机构发展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将本机构收取的会员费用于其他关联企业(机构)。

省消保委提醒,养老服务一般预付费用较高,消费者交费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预付,要事先签定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要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最好是将预付费存至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

同时,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如果是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要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此外,如果遇到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不开具发票;一次预收费用过高等情形,也需加强警惕。广大群众如遇养老机构违规收取预收费等行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