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为进一步完善禁止令执行监管质效,杜绝被判处禁止令的服刑人员违法违规问题,10月10日,长丰县检察院举行了一场“事实认定”的听证会。
今年4月,陈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饮酒。8月份,长丰县检察院在开展禁止令专项检察行动中发现陈某某存在饮酒行为,后对其开展调查。
调查发现,陈某某在8月27日上午10时进行酒精检测时,显示酒精含量为150mg/ml,当日下午3时再次检测时,其酒精含量达到了193mg/ml。陈某某在调查笔录中也承认了其当日中午再次饮酒,然而,其之后又否认了饮酒的事实。
为确保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了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代表出席。听证会上,各听证员及专家代表依次审查了检察院出示的相关证据,同时就相关问题询问了当事人陈某某。专家代表表示,陈某某两次酒精检测间隔五个小时,显示酒精含量增加,可以认定其期间再次饮酒的事实。随后经集体评议,听证员一致予以认可。
“我承认,我当天中午确实喝酒了。”在有力的证据面前,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承认了上述事实。长丰县检察院依法依规向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陈某某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
下一步,长丰县检察院也将进一步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协作配合,以高质效的检察监督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禁止令正确执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社区矫正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