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黄河)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企图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何后果呢?近日,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滕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一案,获依法改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滕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原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抗诉效果。
此前,被告人滕某不顾反抗猥亵儿童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判决期间,滕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开庭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决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滕某在该案事实、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原判事实和量刑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提起上诉。蜀山区检察院认为,滕某以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并非真心认罪悔罪,其上诉行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一审判决基于滕某认罪认罚而予以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量刑,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以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的设立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对此坚决抗诉,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发挥“抗诉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将继续做好此类案件释法说理工作,真正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自愿认罚,以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