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2年7月6日晚,王某与朋友聚餐,几杯白酒下肚后,王某渐渐神志不清,辞别朋友后,王某晕乎乎地往家走。在途经某超市时,王某走进超市,随手从超市里拿起一个凳子开始打砸超市柜台。砸完柜台后,王某又开始边走边砸超市货架,导致货架商品散落一地,现场一片狼藉,超市老板随即报警求助。警方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回警局,并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直至其酒醒。经价格鉴定,王某共造成超市财产损失3000余元。后王某以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张苗苗
张苗苗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酒后无故用凳子打砸超市柜台,损毁货架商品,给超市带来3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故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