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给未成年女儿“订婚” 法院向失职父母下“令”
来源:通讯员 王昕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4-10-16 17:17:43

本网讯(通讯员 王昕 记者 吴文珍)10月16日,记者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孔店法庭近日在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发现订立婚约的一方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便向其监护人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小王和小张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8月,双方举行了订婚宴,宴请了双方亲属。小王按照习俗将6.6万元彩礼交给小张的母亲,还为小张购买了结婚的金首饰。订婚后,二人同住,后因感情问题分手,双方缔结婚约失败,两家人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查发现,订婚时小王27岁,小张才16岁。承办法官在与小张沟通中得知,其父母已经离婚,自己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为引导其监护人增强法律意识、摒弃订立“娃娃亲”等不良育儿观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上小张的母亲,告知其为小张订立婚约、收取彩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损小张身心健康。

同时,承办法官对小张父母下达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告知其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婚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关系解除不代表责任解除,对孩子的感情不能因为彼此各奔东西而画上休止符,应多关心、陪伴孩子成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不能理所当然摆布孩子命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教育,小张父母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