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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直播带货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4-10-18 07:52:01

为进一步规范直播带货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日前结合实际,制定《合肥市直播带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15日至11月14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直播间运营者要以“普通买家”身份下单比对样品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审查核验制度,确保直播带货商品的质量、性能、安全符合相关规定。在选品方面,要求根据食品生鲜、化妆品、电子产品等类目细化审查要点,明确查验清单和审核流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扩大试用范围,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检验检测;样品要按照商品类别设定合理保管期限。同时还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明确抽买频次、数量,通过“普通买家”身份下单带货商品,与样品进行比对,防止“货不对板”。要强化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直播带货活动。

此外,直播间运营者应选择具备良好商誉的商家开展合作,对商家成立时间、市场地位、资产负债、商业信誉等开展背景调查,优先选择中华老字号品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等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在开展直播带货合作前应核查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资质证照信息和商品相关信息,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提供直播带货服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与商家订立书面合同,确认直播带货商品信息、合作机制等内容;应审核直播带货商品的卖点信息、店铺商品详情页面、话术脚本等宣传推介内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还明确,直播间运营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从事限定商家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推介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在直播间显著位置标明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披露“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等形式推销

办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带货活动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主播、助播、嘉宾等出镜人员。

根据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应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推介内容与合作方提供的卖点信息保持一致。主播应熟知商品质量、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升直播业务能力,每年参加相关培训至少两次。

针对直播带货活动中常见的引流行为,该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制作、发布内容虚假的短视频、软文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入直播间,未经授权许可使用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声音、肖像剪辑拼凑音视频为直播间引流;不得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不得过虚构流量、高返刷量等方式骗取提升平台算法对直播活动曝光度,利用算法规则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不得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但未显著标明“广告”;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于通过标题营销和内容营销,夸大或隐瞒商品成分、产地、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通过伪造认证证书、检测报告、鉴定证书或者在无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资料支持下对产品成分、性能等进行宣传;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营销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办法明确禁止。

鼓励与平台、商家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应配备专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鼓励直播间运营者与平台、商家等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建立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纠纷。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带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带货主体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于10月15日至11月14日期间,就该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hfscjgggc@126.com)或信函(邮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办公区)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