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3年12月,张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想重新装修店铺的王女士,双方没有签订装修合同,口头约定了装修明细及费用总额。一个月后张某顺利完成装修事项,要求王女士结清40000元费用,王女士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暂扣4000元作为质保费。张某坚持全额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多次到王女士店里要钱,对王女士的生意产生了一定影响。最终双方来到属地司法所寻求调解,经司法所反复沟通,王女士通过微信支付了张某40000元费用;张某为多次到店内要钱影响生意的行为向王女士表示歉意,并书面承诺半年之内,如店里装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将及时维修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王女士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提出暂扣质保费的说法是违背双方口头约定的,张某去王女士店铺闹事更是违法行为。
专家提醒: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口头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