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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11-06 17:06:47

编辑同志:崔某于2年前向我借款60万元,由于逾期未还,法院判决他在1个月内还清本息。在我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说崔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我经四处打听,得知崔某的妻子郑某名下有一处价值160万元的房产。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郑某名下的房产还债?

读者:吴言 

吴言读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不得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就本案而言,法院能否拍卖、变价被执行人崔某的妻子郑某名下的房产,涉及以下两个事实的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属于崔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该6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崔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而只能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因此,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郑某名下的房产,而必须另行提起诉讼,诉请郑某对该6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崔某所借60万元款项属于其个人债务,但郑某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的债权就暂时无法实现,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然,终结执行后,如果你随时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的限制。(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