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史某的婚姻维持4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史某还不时辱骂乃至殴打我。2023年10月的一天,史某酒后无故殴打我,把我打伤住院。我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史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史某出具了告诫书。史某对我报警一事耿耿于怀,并恐吓我,扬言再敢报警就打断我的腿。由于身心俱疲,我提出离婚,但史某担心我秋后算账,因而拒绝离婚。我看出了史某的心思,于是就在离婚协议书写明自己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史某这才签字同意。现在,我觉得不能便宜了史某,想诉请史某给予离婚损害赔偿。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彭娅
彭娅读者:法院不会支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史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你们离婚是由于史某实施家庭暴力这种违法行为所致,很显然,你作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史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你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自己所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