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2月,陶某找我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结果亏了。1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由于陶某一直没有还款,我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胜诉了。现陶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请问,我可以要求法院拍卖他唯一的房产用于还款吗?
读者:孙义旗
孙义旗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被执行人陶某的唯一一套住房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对陶某的住房进行查封和拍卖。在拍卖后,法院通常参照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陶某的生活费用,剩余房款用于偿还债务。(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