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玲玲 记者 吴文珍)“要不是有误会,我们早就把钱付了,幸亏有这份法院《调解建议函》,让我们了解到不付款也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某企业负责人说道。11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采用发送《调解建议函》的方式,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高效化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原告是一家建材公司,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原告为被告供货。因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付款流程较长,双方就付款问题存在分歧。为了催要拖欠货款,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均未取得良好效果。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开拓思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向建筑公司发出了《调解建议函》。文中列明相关法律规定,从“企业在该案中的责任与担当”“判决可能对企业运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对被告企业进行释法析理和解释说明。随后,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与原告企业协调付款方式及付款账户等细节问题,并积极促进双方沟通交流,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