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黄德波)我国禁止公民持有、私藏枪支,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只不过用来打猎、收藏并未使用,又或者办理的猎枪证过期后仍私自藏匿,其实这些行为都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11月19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私藏枪支案,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一年。
上世纪九十年代,任某某购买了一支猎枪,并办理了猎枪证,猎枪证上载明有效期截止1996年5月18日。逾期后,任某某未再办理相关证件,而是将该枪支藏匿家中拒不交出。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而案发。
任某某本来是合法持有枪支,为何变成了私藏枪支呢?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在配置、配备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置、配备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交出”既包括责令交出而拒绝交出,也包括明知应当交出而藏匿不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不论是出于好奇、好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持枪证件的人持有枪支,都是违法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合法持枪的条件消除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否则将被追究刑责,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