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和老伴育有两男一女。两年前,我和老伴把两套房子分给两个儿子,没有女儿的份。虽然当时签了分房协议,但一直未过户。女儿虽没分到房子,但她对我们的孝心依然不减,而两个儿子对待我们的态度大不如以前,现在我们很后悔。请问,我和老伴可否撤销该份协议,对房产进行重新分配?
读者:安眉
安眉读者:你们将房子分给两个儿子,这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其变更、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才能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你老两口虽与儿子签订了分房协议,但所赠房产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加之该分房协议既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故你们有权撕毁协议,亦即撤回赠与,并重新对房产进行分配,或者以立遗嘱的方式处分房产。(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