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租住鲁某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2年,租金半年一付。然而,租住才半年,鲁某就通知我说他要卖房,之后把房屋卖给了毕某,现毕某要求我尽快搬离该租赁房屋。请问,我可以拒绝搬离吗?
读者:赵兴
赵兴读者: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买卖不破租赁并不限于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行为,还包括赠与、继承和互易等情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指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用租赁物的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后,其设定在该租赁物的租赁权仍然存在,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受让人继续有效,承租人与受让人之间无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受让人在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成为新出租人,承受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你有权要求新房主毕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毕某强行要求你搬离该租赁房屋,则构成违约,你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