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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致使他人受损 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11-21 15:28:37

编辑同志:我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行人黄某突然横穿马路,我发现后由于紧张刹车不及,向道路右侧紧急避让,导致车辆冲出马路撞上路边水果摊,给摊主造成财产损失约1万元,摊主要求我给予赔偿。请问,我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覃兆友 

覃兆友读者:本案涉及的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危险发生。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动物侵袭和自然原因等。第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第三,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第四,必须是迫不得已,即除了采取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别无他法。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避险人如果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你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突遇黄某横穿马路,显然险情已经发生,你为了使黄某的生命健康免受车辆损害,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造成了水果摊主受损,但所造成的损害小于黄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由于你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故你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黄某向摊主赔偿。(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