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从某国有公司内退后,应聘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我在物业公司每天上班8小时,还经常被安排加班,每月领取的工资只有1700元。最近,我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160元,于是要求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说在我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再形成另一个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只能算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请问,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读者:汪庆隆
汪庆隆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内退职工到另一家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的,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即这些再就业人员属于具有双重劳动关系者。无论是劳动者还是新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中,你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即使物业公司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你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劳动报酬,并补齐之前的差额部分,以及向你支付加班费、为你上工伤保险等。鉴于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