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一天深夜,周某骑电动自行车时,车前部碰撞到我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后部,周某受伤住院,其各项损失约20万元。当时,我的三轮车是在机动车道临时停放,而周某是在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帽。但由于事故发生后我离开了现场,故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因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现在,周某要求我赔偿其全部损失。请问,我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吗?
读者:赵新林
赵新林读者: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而且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情,综合认定各方的责任。具体地说,侵权人一方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全责方,如果案件审理中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也存在过错,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责任;相反,就需要全额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你违章停放车辆,而周某在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也属违章,显然双方均有过错,且各自的位置行为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拒绝周某的全额赔偿要求。(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