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顾某向卞某借款8万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就提出用他那辆半新的轿车来抵债。卞某要看该车辆行驶证等凭证时,顾某无法提供。卞某很犹豫,但又转念一想,自己没有参与过违法活动,应该不会被牵扯上的。谁料,近日警方找到卞某说该抵债轿车是顾某盗窃来的。请问,接受来路不明的轿车抵债怎么也涉嫌犯罪?
读者:万婧婧
万婧婧读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用各种方法予以掩饰、隐瞒。根据规定,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案中,在顾某无法提供车辆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卞某仍同意用该车抵债,故应当认定卞某明知该轿车是顾某盗抢的。因此,卞某的行为无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