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委托合同起纠纷,应保留有效证据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4-12-02 11:29:34

案例回顾:2023年,徐先生因生产需求,拟采购价值10万元的钢材,鉴于与刘先生的深厚友谊,遂通过微信委托刘先生代为向钢材供应商下单。徐先生承诺,钢材到货后立即支付款项。基于信任,刘先生接受了委托,向某钢材供应商下单并先行垫付了5万元货款,余款约定到货后结清。

然而,钢材到货后,徐先生未按约支付货款,经刘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刘先生只得自行垫付剩余5万元。此后,刘先生继续向徐先生追索垫付款,但均未获回应,遂向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街道“三所联调室”提出申请,要求徐先生支付垫付款及相应利息。经四里河街道“三所联调室”调解,徐先生最终支付了刘先生垫付款1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专家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徐先生通过微信委托刘先生购买钢材,刘先生接受委托并完成购买及垫付货款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刘先生垫付的货款属于完成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徐先生理应支付。因徐先生未及时支付,导致刘先生资金被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用亦应由徐先生承担。 

专家提醒: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注意,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如微信聊天记录,需登录微信并展示具体内容,仅凭截屏且原始记录已删除的,可能因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不被采信。因此,提醒公众在日常交易中,即便通过电子设备达成合意,也应注重保留原始电子证据,以防证据丢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