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3月,吴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黄某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吴某按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黄某向案外人任某支付11.89万元,任某向吴某支付9万元并备注代黄某还款。后吴某以黄某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诉至本院,要求黄某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黄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偿还全部借款,吴某诉请没有依据。经本院开庭审理,黄某向案外人还款并未获得吴某的授权或追认,故黄某称案涉借款已经还清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黄某向吴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
读者:光莱
光莱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借款人未经出借人授权同意向案外人还款的,根据法律规定,对出借人不发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借款人仍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专家提醒,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应向债主偿还借款。借款人主张债主指定案外人接收还款的,借款人应取得债主的书面授权材料或其他足以认定债主同意向案外人还款的证据,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还款方式亦多种多样,借贷双方应尽量在合同中写明款项的收款方式及账号,现金支付的可以要求债主出具收据,避免出现因还款不规范而导致的诉讼风险。(合肥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