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持久战,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自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始终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相关违法行为。12月2日,该局公布了一批2024年“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典型案例。
酒店售卖“野生白鱼”触法
3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明光市管店镇某大酒店经营场所内的菜单上发现有“野生白鱼”菜品,在操作间冷柜里内发现腌制白鱼1条。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在管店镇农贸市场流动摊贩处购进上述野生池河翘嘴鲌3条,购进价12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检疫证明,经加工制作后以70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售出2条,获得违法所得1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野生池河翘嘴鲌1条和违法所得14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招徕生意虚假宣传“野生”噱头
5月22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全椒县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就餐大厅内的墙壁上张贴有点菜单,菜单上有标称为“野生鳝段”菜名字样。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相关水产品进货台账,其陈述所销售的鳝鱼都是从附近菜市场购进,并非野生黄鳝,只是为招徕生意才宣称是野生黄鳝的,其点菜单是从滁州某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印制,共花费110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证明。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30元行政处罚。
10月1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凤阳县红心某酒店内贴有“野生鱼”宣传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在售同类鱼具有个体差异较小,体型比较肥壮,体表颜色较深,鳞片较厚等符合养殖鱼的特点。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经营的水产品为野生的证据。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水产品主要来自本地的养殖户配送,均属人工养殖。当事人通过广告牌虚假宣传其经营的水产品为“野生鱼”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提高销量。当事人已主动拆除宣传海报“野生”字样。另查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广告费用120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获罚
4月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人称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的700元海马干未标注标签标识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箱中发现标注为“海马 45元/个”的海马干12个,标注为“大海马 70元/个”的海马干19个。
经查,上述海马干是当事人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购进,其中“大海马”29个,购进价格40元/个;“海马”12个,购进价格20元/个。当事人共对外售出“大海马”10个,收入700元。海马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为30元/尾,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实际价值6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天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海马干12个、大海马干19个,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9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