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家一位亲戚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但是他家有两个小孩,爱人也突发重病,生活很困难。请问,法院判处的罚金能否减免?
读者:悠悠
悠悠读者:罚金,是指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具体内涵,《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指出,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可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