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建筑工程领域,当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验收合格但不满足消防要求,能否认定竣工验收合格?
读者:常乐
常乐读者:这涉及“竣工验收”与“综合验收”的区别。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综合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指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里指的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常指勘察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共同参与的验收过程。之后,政府部门还会组织工程的消防验收。由此可见,“综合验收”是一种政府的管理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自己组织进行的民法上的行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应以上述单位验收合格为标准。而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工程不满足消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等,不能否认建设工程经各方验收合格后已经竣工验收的事实。 综上,建设单位只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各方验收合格的,即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五方验收合格日期。消防这类专项验收及行政管理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阻却因素。(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