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张某因为犯危险驾驶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审经审理查明张某有立功行为,可予以减轻处罚。请问,张某一审已经被判处危险驾驶罪的最低刑,二审若再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对张某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读者:阳亦亦
阳亦亦读者: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刑罚时的量刑情节和量刑方式,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刑期的缩减。一般情况下,减轻处罚仍然应当判处一定的刑罚。因此,减轻处罚作为量刑情节和量刑制度,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如果已经是最低量刑幅度或者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也必须在该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免予刑事处罚。当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如果张某符合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综合全案考虑,也可以直接免予刑事处罚。(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