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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疑点重 再审解疑促调解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杨玲 豆慧慧 阅读量:10000 2024-12-06 10:00:52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杨玲 豆慧慧)借钱给朋友周转后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却被发现可能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和收取“砍头息”的情形……11月26日,含山县检察院提请马鞍山市检察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抗诉。再审期间,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检合力推动当事人达成调解,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实现案结事了。

张某与李某某为某公司同事,2019年至2021年,李某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某借款,2021年8月经双方结算,李某某尚欠张某借款3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2张借条。该借款经多次催要无果,2022年,张某诉至法院。由于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该案缺席审理,法院依据借条等相关证据判决李某某偿还张某30万元本金及约定的1.25%利息。

今年初,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并查明,该案中案涉30万元借款系张某从银行贷款后再有偿转借给李某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另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存在“砍头息”情形,遂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进行抗诉。

再审期间,考虑到本案案情较为清晰,检察机关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后发现,案件矛盾关键所在是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本案中张某认为自己是为帮助朋友而背上一大笔银行贷款,好心没好报,李某某则认为自己也不是故意逃避还款,实在是目前无力偿还,张某径行起诉让其没有缓解余地。

合议庭认为本案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法检合力共同开展和解息诉工作,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李某某分期偿还剩余25万借款本金并支付张某偿还银行贷款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调解协议,不仅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被告合理的履行时间,有效定分止争。

检察官提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违法情形,既扰乱金融秩序,又有损国家利益,一旦发生纷争,不利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外,日常的借款合同中,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利息属于“砍头息”,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才是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