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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70因交通事故死亡 90岁老母能否获赔生活费?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4-12-10 15:47:39

编辑同志:我儿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对方驾驶员黄某、保险公司以我儿子已满71周岁、收入有限甚至他自己都需要别人扶养为由,拒绝向已经91岁、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我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请问:黄某、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肖妮妮 

肖妮妮读者:黄某、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有权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其中不仅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年限,还对被扶养人进行了界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正因为你是死者的母亲,死者对你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而你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即符合对应要件,决定了黄某和保险公司不能拿死者“年事已高”“收入有限”“他自己都需要别人扶养为由”说事。(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