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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上发布负面信息索要“封口费” 是否属敲诈勒索?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4-12-10 15:51:53

编辑同志:我公司员工刘某偶尔得知公司刚上市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后,遂向公司索要10万元“封口费”,并表示如果公司拒绝,便在网络上发布该“负面信息”。请问:刘某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肖丹丹 

肖丹丹读者:刘某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就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对应行为而言,主要有“发帖型”和“删帖型”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指行为人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将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后者是指行为人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下沉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与之对应,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给10万元“封口费”就在网络上发布公司产品的“负面信息”相要挟,让公司基于担心在消费者中造成恐慌、声誉下降等不利影响,出于“消灾”而从命,无疑属于“发帖型”敲诈勒索,即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