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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 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4-12-11 15:24:11

编辑同志:2023年10月,我与丈夫管某因感情破裂,经协商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2023年11月中旬,双方正式离婚。离婚都一年多了,李先生突然找上门,拿着前夫管某出具的12万元借条,要我和管某共同还债,理由是该笔债务属于我与管某婚内的共同债务。我细看了借条,其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初,比我与管某离婚日期早16天,即管某是在离婚冷静期独自举债的。请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我与管某的共同债务?

读者:谷春霞 

谷春霞读者: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关于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两个方面规定: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12万元债务发生于你们离婚冷静期内,因此,如果李先生无法证实管某将12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本案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