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租住袁某的一套两居室房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1年,租金为2600元/月,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并约定租客提前退租或者房东提前解约,应向对方支付2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入住快满9个月时,我提出退租,袁某同意提前退租,但要求我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200元。请问,我可以拒付违约金吗?
读者:蔡常臣
蔡常臣读者:你与房东袁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你提前退租,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按照约定向袁某支付违约金。但是,你可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房东的实际损失为由,要求调减。(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