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50万元,工期3个月。现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但发包方却以该建设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请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我公司是否仍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读者:曹向成
曹向成读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你们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无法律约束力。
虽然工程合格,但由于合同无效,故你方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只能要求发包方折价补偿。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发包方应当予以折价返还。(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