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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出行意外受伤,谁之责?
来源:通讯员 陈萍 陈备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4-12-17 19:26:56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萍 陈备 记者 吴文珍)乘坐公交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然而若乘客在公交车内意外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该负责?12月17日,记者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

乘客蔡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而不慎摔倒,导致身体多处外伤、腰椎压缩性骨折。事后,蔡某与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诉至法院。

蔡某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乘客的安全,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公交公司对此表示异议。他们认为,虽然对蔡某受伤表示遗憾,但公交车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刹车措施是为了避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属于正常的驾驶行为;蔡某作为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也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在行驶过程中站立不稳或随意走动。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蔡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予以支持。同时,为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承办法官积极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耐心地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同时,法官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困难。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公交公司同意承担蔡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承诺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引导司机增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蔡某表示接受调解结果,并对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该案件不仅凸显了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乘客权益保护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乘车规定。作为公交公司,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应确保乘客的安全,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更加谨慎,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