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想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委托某房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中约定: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房屋买卖信息、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交易流程、市场行情咨询,协助实地查验房屋以及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房源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我需支付中介费6万元。中介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给我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看房,我最终选定一处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并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未过两天,由于家中有事急用钱,无能力再买房了,就与卖方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房产公司说虽然房子未交易,但仍应全额支付中介费。请问,房产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洪仁年
洪仁年读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据此,中介合同签订后,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中介费的义务。
本案中,房产公司促成你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是因你自身原因未进行交易,而非房产公司服务出现瑕疵所致,故你仍应当按照约定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费。不过,鉴于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这在客观上减少了房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你可以主张酌定减少中介费的支付。(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