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自从老伴去世之后,宁先生一直由保姆肖老太悉心照料了11年。基于肖老太孤身一人,宁先生担心自己死后肖老太被子女赶出家门,导致无处可居,也为出于感谢,决定允许肖老太有生之年在自己房屋居住。可又怕自己不在了,子女不买账。宁先生该怎么办呢?
读者:游乐
游乐读者:宁先生可以设定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而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即宁先生可以立下遗嘱明确在自己百年之后,肖老太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死亡,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子女日后虽然可以继承房屋,但也具有保障肖老太居住权的义务。否则,肖老太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处理,即:“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