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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车电子投保 怎样才算保险人尽了提示、说明义务?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4-12-19 15:34:19

编辑同志:驾驶爱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曾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理赔责任。可保险公司以我在进行电子投保时,其系统已经提示对我的情形免责为由拒绝理赔。而我对此几乎没什么印象。请问:怎样才算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读者:胡婷婷 

胡婷婷读者: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确具有提示、义务。在电子投保方式下,认定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应综合具体因素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也表明,保险人应当通过对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进行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若保险人提交了可回溯性记录,可据此认定其是否向投保人提供了免责条款。即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投保流程中存在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示的设置(如通过特殊文字、符号、字体、加粗显示、颜色加重等方式与一般条款作出能够引起常人予以注意的区分)以及电子投保流程中已设置保证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强制阅读投保相关内容的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等相关文本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了解并同意。(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