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感觉身体越来越差,82岁的刘老太决定生前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女儿,避免日后儿子、女儿对房屋产生争执,也让女儿安心照顾自己的生老病死,还可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可她又担心女儿得到房屋后对其不孝,甚至让其无处安身。刘老太该怎么办呢?
读者:邹一舟
邹一舟读者:刘老太可以设定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之对应,刘老太在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女儿的同时,可以与女儿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明确房屋过户后,刘老太在有生之年仍有权在该房屋居住。这样既可以满足自己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的意愿,又能够保障自己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面对任何情形都不至于无处安身。(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