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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配合“因工受伤”鉴定 相关部门可拒绝工伤认定
来源:廖春梅 阅读量:10000 2024-12-24 15:07:10

编辑同志:基于我在同一天摔倒两次,而一次与工作无关,一次与工作有关,面对我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我是否系“因工受伤”进行鉴定。由于我拒绝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请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秦芳芳 

秦芳芳读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无可厚非。《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工伤具有审核的权利,而相关人员、单位具有举证、配合的义务,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据及审查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而进行是否系“因工受伤”鉴定,正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内容之一。与之对应,基于你一天内摔倒两次,存在摔倒与工作无关的情形,你拒不配合鉴定,必然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正常进行审核,甚至对你“因工受伤”存在合理怀疑,你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