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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探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最优解”
来源:记者 周莹莹 阅读量:10000 2024-12-26 09:13:17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依托互联网平台谋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其劳动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12月23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我省拟通过立法为这一群体送去暖心保障。目前,《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出炉并公开,共18条不设章节,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厘清各方监管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普遍面临着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不全等问题,破题还需多方配合。为此,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监管职责归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受理处置涉及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投诉、申诉,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约车、网约货车等行业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等行业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工会引导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规范建立工会组织,参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民主管理。

引导企业规范用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在多平台就业,他们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是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平台个人账户时或者在执行工作任务前订立。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供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上岗前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配备或者督促其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骑行保护装备。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采取语音提示、暂停派单等方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在线率、订单数量、路程、交通状况等实际,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定额和订单完成时限,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叠加多重兜底保障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算法规则知情权、申诉投诉权……记者注意到,本次立法充分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旨在提供“一揽子”权益保障。

征求意见稿强调,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合理设置抽成比例,依法按时足额向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不得设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考核指标,不得单纯以满意度、差评等考核方式扣减劳动报酬。鼓励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奖补措施,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劳动报酬。

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畅通线上和线下沟通渠道,及时对劳动者申诉、投诉进行协商处理,加强对客户恶意投诉的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建立完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相关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