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至县检察院办理的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高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刑满释放不满一年又重蹈覆辙。今年10月,他在东至县黄湓河鰕虎鱼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电捕器进行非法捕捞,被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高某共捕捞鳜鱼、乌鱼等渔获物合计33.6千克,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东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对其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经专家评估,高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案发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37884元。12月2日,东至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高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专家评估费用。
检察官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违反法律法规,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对于发现的非法捕捞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安全。(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