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菊 方硕 记者 吴文珍)车辆突发故障致不能正常行驶,同行人员下车帮忙推车受伤,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12月25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程某某乘坐程某驾驶轿车行驶途中,车轮胎驶入水泥路下,程某某下车推车过程中手与车轮胎发生擦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程某某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程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36918.84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某某的损害结果程某并无过错,亦非意外,不属于交通事故,立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应由程某作为被帮工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程某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符合“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确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程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不当,予以纠正。同时,在涉案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后,程某没有寻求专业的救援方式,而是同意程某某用手推车,自己在车上驾驶的危险方式进行自救。程某某和程某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定程某某和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述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程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348.44元。
法官说法:该案争议焦点系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即是否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构成交通事故主要有三个因素,即:主体的一方必须是车辆;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的情况;必须是造成了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一定的后果。该案中,在车辆遇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行驶时,司机在车上驱动车辆前进,受害人推车受伤,符合“车辆在道路上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因此,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与司机采取危险方式自救,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该案的判决结果也提醒大众,在车辆遇到故障或者险情时,不能采用可能致自身于危险状态的应急措施,应当安全停车、使用警示标志并寻求专业的救援方式,保证自身的财产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