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焦丽媛 周云)2024年12月25日,由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蒋某、荣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并连带承担伪劣灭火器报废处置费用11160元。
据悉,2024年6月,肥西县检察院受理杨某、蒋某、荣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3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灭火器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出售。经查,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安徽某公司销售代表蒋某在明知其销售的3公斤装干粉灭火器是不合格产品情况下,向肥西县某公司项目部销售2300具(案发时剩余2232具),销售金额71300元。该批不合格灭火器系蒋某从荣某处购得,荣某出售的该批不合格灭火器系从杨某处购买。2024年1月,肥西县消防大队经抽样检测,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且销售数额较大,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随后,杨某、蒋某、荣某3名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认为,杨某、蒋某、荣某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对其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追责,遂通过内部线索移送,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就民事部分进行审查。
2024年9月,该院就此案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12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当庭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同意承担不合格干粉灭火器报废处置全部费用。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消防器材进入市场流通,安全隐患重大,一旦发生火灾,无法有效灭火,就会延误救火时机,导致火灾扩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此案3名被告人的‘双重’追责,充分体现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庭审中,检察官从不同方面当庭对3名被告人释法说理,警醒教育他人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