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因上午上班期间无所事事,遂未经请假悄悄回到家中干家务。为了上午下班打卡,我驾驶电动车从通常线路返回公司时,不幸被一辆小车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读者:钱彤彤
钱彤彤读者:你不构成工伤。这里涉及翘班问题,指的是在上班途中找借口或偷偷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你的情形无疑与之吻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结合本案,基于你并非“因工外出”,意味着你能否构成工伤,取决于你翘班后返回公司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要件。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中的“合理时间”应当发生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并包括上班时间内。虽然你在翘班之后,确实是经过合理线路从家中返回公司上班,但由于不在正常上、下班范围,自然不属于“合理时间”,即并不符合对应要件。(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