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家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医养一体化”养老协议中写明:生活照护包括日间照料、日常陪护和餐饮服务,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和慢性病防治;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可宋老太与之签约后,养老机构却要另行收取“做饭费”。宋老太能拒绝吗?
读者:海诚
海诚读者:宋老太有权拒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正因为协议只是明确“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没有明确应否另行收取“做饭费”,即“一次性支付一年费用”可以作出包括或不包括“做饭费”两种解释,养老机构作为“医养一体化”格式养老协议的提供方,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