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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工程款被索要多次 检察监督力促三方言和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范文琦 阅读量:10000 2025-01-07 18:54:51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范文琦)“当初也是因为实际施工人黄某和胡某在工程完工后向我们出具了某建设公司的正式发票,我们才向他们支付了一半的工程款和保证金,谁知道竟然被某建设公司以工程总价款给起诉了。”1月6日,宣城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忆起被诉经历时,仍旧十分无奈。

2015年6月,园林管理处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月,某建设公司又与黄某和胡某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交由黄某、胡某承包施工。当年9月,园林管理处根据黄某、胡某出具的某建设公司正式发票,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

2020年8月,某建设公司一纸诉状将园林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林管理处支付工程款24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与此同时,黄某和胡某以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园林管理处对黄某等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此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总价款的诉请。园林管理处则认为该判决与实际情况不符,遂上诉。案件历经二审、再审均支持某建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总价款的诉请。园林管理处遂就与某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合同中注明了,工程款应该汇入我们公司银行账户,再由我们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是黄某和胡某的行为导致正常给付流程顺序颠倒,我们只是按照合同规定向园林管理处要求应该支付的款项。”在检察监督过程中,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向检察官反映。

“我们也是因为急着支付工程款,还要给农民工发工资,才直接向园林管理处要求支付工程款和保证金。”黄某等人解释。

受理监督申请后,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园林管理处作为工程发包方,无论是向签订施工合同的某建设公司,还是向工程实际施工人黄某等人,只能支付一次工程款,不应重复支付同一工程款,该案符合检察抗诉条件,遂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省检察院在收到宣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后,仔细审查案涉事实,承办检察官多次来到宣城倾听各方意见,认为案件存在和解基础和可能。

2024年12月27日,省检察院在宣城市检察院对该起案件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在协商后达成一致,某建设公司对此前园林管理处向黄某等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追认,园林管理处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执行款,对园林管理处多支付给黄某和胡某的工程款,二人要返还本息,此外,三方均认可保证金无纠纷,签订和解协议后,园林管理处撤回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这场历时4年的争议最终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