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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未开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吗?
法官: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来源:通讯员 吴雅菲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5-01-08 15:14:04

随着健康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追求健康和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健身已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健身房因其环境舒适、健身器材齐全、服务优质而备受人们喜爱和推崇,不少消费者纷纷办理健身卡。然而,办理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式消费,其引发的健身服务纠纷屡见不鲜。如果办理了健身卡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卡消费,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费吗?1月2日,记者获悉,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

2022年5月31日,王某与某健身房签订会员协议,协议约定该健身房为王某提供运动健身服务,合同起始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会员总价为2380元。王某支付费用并签订协议后,因疫情原因一直未去健身房开卡锻炼。2023年6月,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和韧带损伤一直在养伤。2023年10月30日,王某找到健身房办卡经办人商议,称自己受伤后无法前往健身房锻炼,办理的会员卡并未开卡消费,希望办理退费,但被拒绝。后王某多次找该健身房协商退卡,但都被告知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返。王某认为,健身房收取的会费为预付款性质,自己作为消费者自始至终并未开卡消费,也并未接受过其提供的任何服务,健身房应当及时退还费用,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会费,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健身房退还会费。

因案件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小,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的诉求后便决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中,该健身房经营者表示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经营实属困难,可以等王某完全恢复后再进行开卡消费,而且本身特价卡是不退不返的,退卡也是因为王某自身的原因并非健身房的原因。但王某表示自己所受的损伤已经不适宜再进行健身锻炼,健身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争执不休。承办法官安抚好双方的情绪后,围绕争议焦点,从法理情角度多方面对某健身房经营者进行劝解,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将该健身房的经营情况告知王某。经过耐心地释法明理,健身房经营者对王某受伤表示同情,同时也认识到“不予退款”是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王某也对健身房的经营情况表示理解,愿意作出让步,故双方达成和解,健身房退还会费2080元,王某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健身服务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预付费用、后期限内销次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长、变动性较大。为稳定客源,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该健身俱乐部“不退不返”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办理预付卡时应理性消费;明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付款发票等证据,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吴雅菲 汪悦磬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