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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让保险业务员操作手机 视为已尽免责提示义务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5-01-08 15:14:31

编辑同志:我就自己的爱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不太熟悉网上流程,遂要求保险业务员帮助操作,并授权其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我的交费账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我事后交纳了保费。请问:就保险公司在投保网页中已对相关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的书面方式提示,且注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能否视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对当时没有细看的我尽到了提示义务?

读者:胡真真 

胡真真读者:应视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对你尽到提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分别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本案,基于保险业务员是根据你的要求而在你手机上进行操作,还经你同意并授权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你的交费账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加之你交纳了保费,即明显与之吻合。更何况,保险公司在投保网页中已对相关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的书面方式提示,且注明“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