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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教唆实施侵权 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1-09 16:58:05

编辑同志:一天傍晚,沈某在楼下闲逛,碰巧邻居的两个小男孩——9岁的弘弘和10岁的丁丁在楼下玩。沈某看到黄某家新买的一辆汽车停在那,于是对弘弘和丁丁说:“你们俩敢用石头砸这辆车吗?如果敢的话,我就请你们打游戏。”丁丁未予理睬,而弘弘却拿起石块向汽车扔去。因触发车上报警器,弘弘被逮个正着。黄某要求弘弘的父母赔偿,而弘弘的父母认为应当由唆使者沈某负责赔偿。请问,黄某的损失究竟应由谁负责赔偿? 

读者:刘亦程

刘亦程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包括:一是实施了教唆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刺激、怂恿等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二是教唆人具有教唆的主观意图,即明知其教唆行为会促使被教唆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三是被教唆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沈某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弘弘在接受沈某的教唆后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弘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教唆者沈某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弘弘的父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他们是否对弘弘尽到了监护职责。如果弘弘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那么应当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