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前段时间,领导找我谈话,说为了让我丰富履历和工作经验,决定将我调整到销售岗位,我当时未作表态。第二天,公司就口头通知我到销售部门上班。目前,我已到岗超过1个月了,其间一直未明确提出反对调岗。现在,由于人际关系和工作压力等原因,我以公司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回到原岗位,可公司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超过1个月,不能再反悔。请问,公司的说法有根据吗?
读者:张齐
张齐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对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其中条件之一就是仍须协商一致,即双方形成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默示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调整岗位后,劳动者到新岗位上班超过1个月,且未提出异议的,就表明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意已通过劳动者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本案中,你已经以正常的状态到新岗位履职且超过1个月,其间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你现在不能再反悔。(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