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用人单位被解散,意味着该组织解体,法人资格取消。那么,员工该向谁索要欠薪呢?日前,因股东的经营理念出现严重分歧,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可由于在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以致公司的财产几乎流失殆尽,甚至根本无力支付刘女士等人的欠薪。刘女士等人有权要求股东支付欠薪吗?
读者:言月
言月读者:刘女士等人有权要求股东支付欠薪。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也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正因为案涉公司系未经清算而解散,且已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决定了股东难辞其咎。(潘家永)